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840元,减半收取为592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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