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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村民委员会与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焦作市解**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焦作市解**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作市解**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焦作市解**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焦作**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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