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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邢**、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杨**、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邢**、李**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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