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诉被告刘**、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司相州支公司水冶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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