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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刘**、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市相州支公司水冶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诉被告刘**、安阳市**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司相州支公司水冶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明于2016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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