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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公**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供了三份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入住通知书,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明原告与郑州国**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告提供催费律师函、债权转让通知书EMS快递回执、催费通知单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了上述材料以及多次向被告催要拖欠物业费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提供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购房发票,证明郑州**限公司系属房屋开发商;被告提供了与郑州国**限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自协议签署至今,被告没有再签署过任何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提供照片、光盘,证明由于公共设施的损坏对被告家造成的影响以及与国谊**公司的纠纷;原告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2016年3月24日,原告郑州公**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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