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限公司诉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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