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安**限公司诉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a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限公司诉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