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常某某、常**与被告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常某某、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常某某、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常某某、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常某某、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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