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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等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赵**、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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