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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