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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诉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已履行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州管城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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