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众**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众**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被告现在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丘**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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