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商丘**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商丘华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