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10050元,减半收取5025元,由原告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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