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盛**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第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融盛**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及委托代理人王**,原审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陕县**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