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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不服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大贺诉被告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谭大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大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大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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