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大贺诉被告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谭大贺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大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谭大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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