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河南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河南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于2014年7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杨*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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