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杨**河南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宏**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于2014年7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至杨*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谭**不服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陈**、胡**、陈**被上诉人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以下简称白云分局)对王**、王**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霍**与河南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李**与河南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河南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河南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