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诉被告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张*、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