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焦**程有限公司、庞**、焦作市**发有限公司、河**军分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才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庞**、焦作市**发有限公司、河**军分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庞**、焦作市**发有限公司、河**军分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为104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