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焦作市**有限公司、庞**、焦作市**发有限公司、河**军分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焦**程有限公司、庞**、焦作市**发有限公司、河**军分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才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庞**、焦作市**发有限公司、河**军分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焦作市**有限公司、庞**、焦作市**发有限公司、河**军分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5元减半收取为104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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