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