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乔彭*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上诉人永城市十八里镇十里庙村李**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永城市十八里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禹治、王**与被申请人侯安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郭*中与被上诉人张**、张**、中国人民财产**司永城东方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永城市**有限公司与李*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曾**、耿**、李**、刘*、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刘**、王*、菅闪星、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李*、钟*、王**、修林冲、孙**、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14民终823号民事判决书
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洪*、成*、周**、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