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被告刘**、王*、菅闪星、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