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李*、钟*、王**、修林冲、孙**、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被告李*、钟*、王**、修林冲、孙**、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与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永城市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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