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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有限公司与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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