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董*与中国联合**作市分公司、河南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中国联合通**作市分公司、河南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联合**作市分公司、河南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卞**诉焦作市**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总公司与焦作**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中国联合通**作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中国联合**作市分公司、河南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焦作**教育局、河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南通天**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侯**与焦作**源化工厂、史根源、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