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马**因与被申诉人南通天**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民法院(2013)焦民再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马**申诉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交房日期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天**司未按合同履行交房义务,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撤销焦作**民法院(2013)焦民再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维持焦作**民法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
一审被告辩称
天**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根据交易习惯,马**所购商品房为现房,按交易习惯应房款付清后交付房屋。天**司在马**的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成功后交付房屋不存在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马**的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