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与被告焦作市**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卞**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76元,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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