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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作市分公司与马**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联合**作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联合**作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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