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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王**、李**、杨某某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王**、李**、杨某某贪污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王**、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梁*、王**、李**、杨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一审法院未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辩护人,影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更换合议庭成员未进行报批,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3)镇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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