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王**、李**、杨某某贪污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镇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王**、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梁*、王**、李**、杨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一审法院未在开庭三日前通知辩护人,影响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更换合议庭成员未进行报批,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3)镇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