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长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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