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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刘长江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长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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