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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张**于2014年1月23日向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支付张**应得报酬70000元。该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张**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张**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1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上诉人张**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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