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常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民民保字第000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将被申请人常某某驾驶的豫N9F711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现因被申请人常某某提供反担保,应当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某某驾驶的豫N9F71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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