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民民保字第0005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将被申请人常某某驾驶的豫N9F711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现因被申请人常某某提供反担保,应当解除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某某驾驶的豫N9F71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被告人李*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耿*太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李*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吴某某与被申请人人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原告被告闫某某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朱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低速货车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