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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2月20日9时许,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豫A5VU87号小型轿车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到G310、449公里+550米左转弯调头过程中与沿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AE586M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AE586M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管**、管**受伤、车辆损坏。申请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A5VU8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A5VU87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曹某某驾驶的豫A5VU8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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