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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金聚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金聚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金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金聚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金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金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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