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城关镇田庄村民组与被告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民权县城关镇田庄村民组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民权县城关镇田庄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