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某某与被告皇皇*某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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