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郑**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郑**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剩余5元退回原告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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