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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广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20元,减半收取371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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