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海*诉被告郑**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剩余5元退回原告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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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郑**路局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王**与郑**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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