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冯**、梁**、梁**与被上诉人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退还梁*、冯**、梁**、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