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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冯**等与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冯**、梁**、梁**与被上诉人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14)兰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退还梁*、冯**、梁**、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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