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泰**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6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