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智**限公司与被告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智**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智**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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