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智**限公司与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智**限公司与被告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智**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智**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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