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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司高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仪封乡刘岗村街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建1号分支5号线杆处,将路面行走儿童刘某某撞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司高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属于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未离开现场,积极拨打120救治伤者,主观恶意较小,请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民事部分被告人及其家属愿倾其所有进行妥善处理,希望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四、被告人系初犯,且本案系过失犯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李**无证驾驶无牌农用机动三轮车,沿兰考县仪封乡刘岗村街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建1号分支5号线杆处,将由东向西行走的儿童刘某某撞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监护人霍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及肇事农用机动三轮车一辆,被害人家属对李**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兰考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某无违法犯罪信息;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肇事车辆情况及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的情况;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系无证驾驶;

5、尸表检验笔录、户籍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6、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及侦破经过;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监护人霍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9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9、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2016年3月7日,被告人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及农用三轮车一辆,被害人家属对李**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霍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6点左右,其领着儿子刘某某沿着仪封乡刘岗村村内公路由北向南走,刘某某自己往公路西侧跑时,由南向北过来一辆农用三轮车,速度很快,也没有按喇叭,一下子将儿子撞倒了,车从他身上碾过去,司机下车打了120电话,在急救车上医生就说不中了。到医院里,表哥温**报了警。

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9月14日上午18时左右,其在家门口看见刘*的媳妇领着她儿子在仪封乡刘岗村村内公路路东玩,从公路南头来了一辆机动三轮车,跑得飞快,一下子朝小孩撞过去,前轮直接从小孩身上碾过去了。车是无牌号的五征牌农用机动三轮车,司机20多岁,出事后在现场。

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9月14日下午6点左右,其驾驶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沿仪封乡刘岗村街内的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从路东侧胡同内出来一个小男孩,往路西过公路,其赶紧刹车,刹车过程中车头撞住男孩了,下车看到男孩在车后躺着,自己就用手机打120电话,在急救车上医生就说小孩不中了。到医院对方家属报了警。

四、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兰)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15)84号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刘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李*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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