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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集团公司与河南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湛**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司于2009年9月14日向临**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湛**司赔偿因不合格工程拆除、重作给其造成机器拆装、搬迁费用及停产期间的损失520万元。后变更诉讼请求为198万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09)临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湛**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湛**司的委托代理人梅再来,被上诉人北**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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