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第三人贾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贾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伟诉称,原告张*伟于2010年8月23日购买张**众泰5008型轿车一辆。因被查封不能过户,现已将购买车辆退还张**,要求张**退还购车款32400元。经多次催要,张**没钱返还,暂时用吉利豫LB2555号车*给张*伟,期限一个月。但到期张**还是没返还车款。现请求判令张**返还购车款324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张**不是适格的被告。张**只是原告张**与第三人贾美买卖关系的介绍人,不是责任主体。另外,张**称张**把自己的车押给原告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张**强行扣押张**的车。张**的起诉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贾美未作陈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中间人赵**介绍,在中间人赵**单位办公室,经原、被告双方商定,被告张**将众泰5008型轿车一辆售予原告张**。被告张**将车与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张**,原告张**将32400元购车款支付给被告张**。被告张**转卖交易时,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贾*并不在场,既未参与协商,也未收取原告张**支付的车款。交易完毕后,因交易车辆被依法查封不能过户,原告张**现已将购买车辆退还张**,但张**至今未返还购车款。现原告张**请求判令张**返还购车款324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赵**、段**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买卖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买卖的标的物众泰5008型轿车被依法扣押,致使原告张**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被告张**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现原告张**已经将交易车辆退还给被告张**,被告张**依法应退还原告张**购车款32400元。原告张**要求被告张**退还32400元购车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称该车辆是由贾*直接卖给原告张**的,无证据证明。原、被告的介绍人赵**及证人段国文证实交易车辆是被告张**以自己的名义卖给原告张**的。贾*并未直接与原告张**发生交易,被告张**称其与原告张**不存在买卖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张**购车款32400元及利息(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1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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