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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与临颍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因与被上诉人临颍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委会于2011年3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桂**赔偿其:通用房(三间两层一处)价格利息损失42000元;专用房一套(六间两层一处)价格利息损失150141.86元,从2011年3月11日起诉之日起到履行完毕之日的价格利息损失按月息1分5厘另行计算;通用房与专用房的价格差价损失1749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1年5月15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桂**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桂**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北**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桂春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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