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第三人贾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超伟、第三人贾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张超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贾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其昌诉称,2011年元月28日下午,原告从外边开车回来,快到街口时,被几个人拦住,强行把车钥匙夺走把我拉到漯河旧市场下车后,对我进行殴打,逼着我写欠条我不写,就折磨我,打我,实在受不住折磨,无奈我被逼写了欠条。后被告将我的车非法扣押,至今也不退还,后来得知被告买贾*的车,原告是介绍人,因车不能过户让贾*退款,因退车款的数额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贾*不退,所以被告就报复原告将原告的的车强行扣押,逼着原告写欠条,事后原告向市公安局报了案,先正在追查中,原告认为被告强行扣押原告的车辆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非法扣押的原告予B2555号轿车,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扣押的原告予B2555号轿车是原告自愿抵押给我,因其卖给我的众泰5008型轿车不能过户,张**自愿用自己的车做抵押,我没有非法扣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3日原、被告双方经共同的熟人赵**介绍,被告张**购买张**开到赵**单位的众泰5008型轿车一辆。赵**出具证明称张**、张**都是做二手车交易的,当时张**带着该车的各项手续,被告张**看车后在赵**的办公室里与张**做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车,没有出具收条。交易完毕后,因交易车辆被依法查封不能过户,被告张**现已将购买车辆退还张**,但张**至今未返还购车款。2011年元月28日下午,原告张**还给被告张**书写证明一份,载明:“......我本人自愿把我的车予B2555号吉利轿车暂时押给张**,等交完钱之后把车开走”。现原告称当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请求判令张**返还原告予B2555号轿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将登记所有权为贾*的众泰5008型轿车售给被告张**。因交易车被依法扣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又将该车退给原告张**,但张**至今未将购车款返还给原告。张**出具书面手续自愿将予B2555号轿车押给被告张**,写明还钱的同时归还车辆。原告称自己非自愿的把车押给张**。但是尚无证据证明其书写证明的行为是被告张**胁迫所为,对其辩称本院无法采信。由于张**在(2010)源民一初字第129号案件中起诉要求张**归还返还购车款,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张**归还张**购车款32400元。故本案被告张**亦应当同时将予B2555号轿车归还原告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其昌予B2555号轿车一辆。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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