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福**有限公司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司)、田**、马**与被上诉人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1月8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福**司偿还李*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至2014年12月10日的利息1422170.20元,支付李*律师代理费112000元;田**、马**对福**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福**司、田**、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司委托代理人亓冬生,田**的委托代理人阎海舰,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5)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河南福**有限公司、田**、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39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