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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限公司与温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与被上诉**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温民二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河南中**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0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12号审判庭对本案开庭审理,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中**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上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中**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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