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湖北仙**有限公司、龙**、魏**、永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申请执行湖北仙**有限公司、龙**、魏**、永州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在欲处置审理中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湖北仙**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阳新县土地证号为阳国用(2013)第11507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湖南江永县公安局、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向本院来函,由于湖北仙岛**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北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江永县公安局、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由于刘*和的非法集资行为,当地维稳压力较大,向本院协商一并处理被执行人的资产。在这一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刘**以案件需要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写出书面申请,请求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漯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