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姚**申请执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孟**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孟**称:贵院正在执行姚**申请执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却将位于陕县龙飞路南侧龙飞花园15号楼1单元3楼西户的房屋予以查封。而该房屋高**已经在2013年5月20日将该套房屋卖给异议人,且在当天也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异议人,异议人也已经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了高**,异议人至今也一直在使用该套房屋,故异议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请求依法解除对该套房屋的执行措施。并提供有2013年5月20日高**与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2013年5月20日购买该房屋入住后以高**名义交纳的物业费、水电费等。

申请执行人姚**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查封该套房屋在先,异议人孟**不可能不知道,异议人强行将房门撬开一直居住至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高**因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陕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执行人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陕执字第374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所有的龙飞花园15号楼1单元302房屋,异议人孟**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孟**虽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5月20日高**与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2013年5月20日购买该房屋入住后以高**名义交纳的物业费、水电费等。但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该房屋既没有过户,又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其所有权仍属于被执行人高**,人民法院对登记在高**名下的龙飞花园15号楼1单元302房屋采取查封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本案涉案查封的房屋既未过户,又未经变更登记,并不能证实物权已转移至异议人,故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孟**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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