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军诉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军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海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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