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三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灵宝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三门峡湖滨**公司崖底支行与董**、董*、赵*、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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