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从根诉被告高**、白**、白**、涂**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从根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34.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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